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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逸飞生前以6幅油画抵债 张五常诉讼索画被驳回

兰亭书童 2007-09-05 热点透析 评论
9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诉陈逸飞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张五常没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确曾在陈逸飞的6幅未完成画作上签字,也未举证证实这6幅画的存在,故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作为陈逸飞的生前好友,张五常称,陈逸飞早年因投资房地产资金紧张向自己借款150万港元,双方为此签约确定陈逸飞以7幅油画还债,此后因陈逸飞再次借款而又补签了一份合同,陈逸飞在合同中承认增欠3幅油画。由于陈逸飞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油画,双方同意由陈逸飞继续创作。


  1998年,陈逸飞让张五常到自己的画室挑选画作。张五常称,自己从中挑选了6幅未完成的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画,并在油画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


  陈逸飞去世后,张五常认为,这6幅油画应归自己所有,故起诉陈逸飞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宋美英、陈凛、陈天,要求三被告向自己交付这6幅油画。


  三被告辩称,陈逸飞去世之后,在陈逸飞的遗产中未发现张五常所称的6幅油画,只要张五常拿出充分的证据,他们愿意在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


  法院认为,张五常确实对他所说的那6幅油画享有所有权,但应对其所有权的存在负举证责任。因张五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6幅油画的存在,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Tags:抵债   驳回   生前   油画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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