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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兽首
2010 年7月28日,当英国首相卡梅伦坐在印度某电视台接受采访的时候,印度公众纷纷给栏目组打来电话,要求英国归还一颗名为“科伊诺尔”的钻石,而卡梅伦经过短暂的思索,最终做出了令印度民众失望的回答:“如果这样做,英国的博物馆很快就会空空如也。”
看来,印度人想要英国归还这颗于1849年被掠走的重达105克拉的钻石,以及众多在殖民地时期流失境外的国宝,还需一番周折。但印度公众对其海外珍贵文物的追讨热情很快在中国掀起一场反思:分散在47个国家中的上百万件中国艺术珍品(此数据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估计),以及流失在海外民间无法计量的中国文物何时能够回归?而它们的回归之路又有着怎样的无奈与坎坷?
国际公约为何难以促成文物回归?
1996年中国政府签署《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按照《公约》规定,任何因战争原因被抢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该归还。 但自签署以来,中国依照《公约》从海外追讨回的文物寥寥无几,直至2009年,沸沸扬扬的法国佳士得拍卖铜兔、鼠首事件中,以刘洋为代表的中国律师团试图以该《公约》为依据将佳士得告上法庭,但最终因为法国巴黎法庭认为该诉讼的委托方——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没有直接请求权而驳回了中国律师团的请求。依据《公约》追回文物的希望就这样在亿万中国人的关注下再次破灭。于是,有怀疑者认为,所谓的《公约》不过是一纸空文。
而败诉的刘洋在事件过去一年后,却向记者坦言说,在他看来,《公约》是关于文物追索和保护方面最好的一个依据,它充分体现了文物流出国的意志。比如它解决了文物追索方面的时效难题。“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律要限定诉讼时效,我国一般是两年,最长不超过20年。如果按照时效,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文物从丢失到起诉往往早已超过了最长时效。因此,《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可以声明一项请求应受七十五年的时效限制,或者受到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更长时效的限制。”刘洋解释说,正是由于“或者受到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更长时效的限制”,使得借助我国法律中的某些条款,就能将诉讼时效延长到最大。“我们国家民法通则有一条,未曾确定给公民法人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不受时效限制。另外,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院长可以执行延长时效,且并没有规定延长多少。”
既然《公约》充分体现了文物流出国的意志,为什么还是鲜有文物能够通过《公约》回到原有国。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目前拥有中国流失文物最多的几个西方国家,至今未在《公约》上签字。因此,《公约》对这些国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外,最利于文物流出国的“没有时效限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条文化”。而一向推崇《公约》的刘洋也同样认为,“公约中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本《公约》需经签署国批准、接受或者核准”但并没有明确指出需要签署国的哪个部门核准,刘洋说,这就使得在法国,其实该国外交部已经签署了《公约》但其议会并没有通过,因此前者签署的《公约》是否体现了签署国的意志就值得商榷。“这样,在遇到类似铜兽首的纠纷时,法国完全可以称议会没有通过,而否认自己是《公约》的缔约国,从而不受约束。”